發布時間:2023年08月24日 文字大?。? [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文號 | 錫政規〔2023〕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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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發機關 | 無錫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3-07-13 15:15:14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市政府關于印發大運河無錫段核心監控區
國土空間管控細則(試行)的通知
錫政規〔2023〕7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大運河無錫段核心監控區國土空間管控細則(試行)》已經市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無錫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大運河無錫段核心監控區國土空間管控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大運河文化帶建設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在江蘇視察時的重要講話精神,統籌推進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和生態環境保護提升、無錫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發展、文化旅游融合發展、運河航運轉型提升,為大運河沿線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人民生活改善創造有利條件,保護好、傳承好、利用好大運河這一祖先留給我們的寶貴遺產,按照《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規劃綱要》《省政府關于印發大運河江蘇段核心監控區國土空間管控暫行辦法的通知》(蘇政發〔2021〕20號),結合地方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大運河無錫段核心監控區內從事各類國土空間保護與開發利用活動,應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核心監控區國土空間管控必須遵守保護優先,節約優先,推動綠色發展;強化引領,實施規劃管控;古今融合,傳承歷史文脈;因地制宜,突出無錫特色的原則。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核心監控區,是指《大運河江蘇段核心監控區國土空間管控暫行辦法》中明確的大運河無錫段主河道兩岸各2千米的范圍。
第五條 核心監控區起始線和終止線劃定的具體范圍以大運河無錫段主河道臨水邊界線為起始線,以具體地物或地形(自然山體、道路、河流、橋梁、建筑物及構筑物等)、行政邊界、規劃空間要素及實際使用的地理空間邊界等為終止線。
第六條 本細則所稱城鎮中心地區,是指無錫市、區級各類中心地區及特定意圖區。城鎮中心地區的具體范圍可在國土空間規劃中予以明確。
第七條 大運河無錫段主河道,是指始于秦代開鑿奠定、經隋大業六年(610年)拓浚確立、唐至清代作為國家漕運航道并保存至今的江南運河無錫段,起于京杭大運河與直湖港河口,經黃埠墩、江尖、古運河(環城河)、清名橋、下甸橋,止于京杭大運河望虞河口。
第八條 核心監控區涉及梁溪區、惠山區、濱湖區、新吳區和無錫經開區。
第二章 管控分區
第九條 核心監控區(除大運河無錫段主河道外)劃分為建成區、濱河生態空間與核心監控區其他區域三類管控區域。
第十條 建成區是指在核心監控區內,城鎮開發邊界以內的區域和城鎮開發邊界以外的村莊建設區,主要涉及梁溪區、惠山區、濱湖區、新吳區和無錫經開區。
第十一條 濱河生態空間是指核心監控區內,原則上除建成區外,大運河無錫段主河道兩側各1千米范圍內的區域,主要涉及惠山區。
第十二條 核心監控區其他區域是指核心監控區內除建成區、濱河生態空間以外的區域,主要涉及梁溪區、惠山區、濱湖區和新吳區。
第三章 國土空間規劃
第十三條 落實管控范圍。大運河無錫段核心監控區范圍及管控分區劃定原則應在市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中明確,核心監控區范圍及管控分區的具體范圍應在區、鎮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中明確。詳細規劃(含村莊規劃)中可結合地形地貌、用地勘界、產權邊界、道路工程線型、比例尺銜接等精度差異,對核心監控區范圍及管控分區進行局部必要修正。修正后核心監控區范圍及管控分區需報省自然資源廳備案后實施。
第十四條 優化空間布局。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劃定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城鎮開發邊界,圍繞“文化傳承、運河興城”的總體目標,協調好文化遺產保護、生態保護和開發利用與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的關系,打造大運河綜合發展軸,穩定水網空間,拓展綠色廊道,挖掘文化資源,強化河口、河尖節點塑造,優化“生態、生活、生產”三生空間布局,形成兼具經濟發展、文化展示、生態產品價值實現與流量儲備的復合型區域。
明確“一軸、四脈、十廊、八尖”的空間結構。“一軸”即大運河綜合發展軸;“四脈”為白屈港、九里河—宛山湖、洋溪河、尚賢河等4條重要發展脈絡;“十廊”為五牧運河廊、錫澄運河廊、錫溧運河廊、梁溪河廊、北興塘河廊、伯瀆港廊、蠡河廊、梁塘河廊、秀水河—長廣溪廊、望虞河廊等10條生態景觀廊道;“八尖”為漕河尖、雙河尖、北興尖、伯瀆尖、香涇尖等5個文化產業節點及北尖公園、南尖公園、望虞尖等3個生態景觀節點。
第十五條 提升空間品質。梳理運河沿線空間特色,加強歷史文化傳承保護,對核心監控區開展整體城市設計研究,對運河沿線建筑高度、風貌、視廊、風廊、天際線等提出總體要求,并統籌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對大運河沿線的重要節點和片區開展城市設計,提出地塊風貌管控要求,并統籌納入詳細規劃(含村莊規劃)。
第四章 國土空間準入
第十六條 嚴格準入管理。實行國土空間準入正(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控制開發規模和強度,嚴禁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各類開發活動。
第十七條 加強岸線管理。嚴格保護和合理利用岸線,維護岸線基本穩定。項目占用岸線或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確需建設建筑物、構筑物的,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江蘇省水域保護辦法》《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飲用水源地保護的決定》《無錫市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劃要求。
第十八條 建成區準入。建成區內,嚴禁實施不符合產業政策、規劃和管制要求的建設項目。
(一)老城傳統風貌區指世界文化遺產中國大運河遺產區范圍和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風貌區的保護范圍,具體包括京杭大運河—江南運河無錫城區段世界文化遺產區,清名橋沿河歷史文化街區、惠山古鎮歷史文化街區及小婁巷歷史文化街區的核心保護范圍,蓉湖浜、西水關等歷史風貌區的保護范圍等。
老城傳統風貌區改造應加強建筑高度管控,開展建筑高度影響分析,新建建筑按照高層禁建區管理,落實限高、限密度的具體要求。老城傳統風貌區內限制各類用地調整為大型的商業、商務辦公、住宅商品房、倉儲物流設施等項目用地。確需調整的,應征求文物保護、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等相關主管部門意見。
(二)大運河遺產保護區,包含世界文化遺產中國大運河遺產區、緩沖區以及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大運河保護范圍等,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大運河遺產保護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劃進行管理。
第十九條 濱河生態空間準入。濱河生態空間內,嚴控新增非公益建設用地,原則上不在現有農村居民點外新增集中居民點。新增建設用地項目實施正面清單管理。除以下建設項目外禁止準入:
(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水文、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旅游、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ü┧?、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納入國家、省大運河文化帶建設規劃的建設項目;
(五)國家和省人民政府同意建設的其他建設項目。
第二十條 核心監控區其他區域準入。核心監控區其他區域內實行負面清單準入管理。禁止以下建設項目準入:
(一)非建成區內,大規模新建擴建房地產、大型及特大型主題公園等開發項目;
(二)新建擴建高風險、高污染、高耗水產業和不利于生態環境保護的工礦企業,以及不符合相關規劃的碼頭工程;
(三)對大運河沿線生態環境可能產生較大影響或景觀破壞的;
(四)不符合國家和省關于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相關規定的;
(五)不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22年版)》《江蘇省長江經濟帶發展負面清單實施細則》江蘇省河湖岸線保護和開發利用相關要求的,及不符合國家和省限制用地項目目錄、禁止用地項目目錄相關要求的;
(六)法律法規禁止或限制的其他情形。
本條款在執行過程中,國家、江蘇省和無錫市發布的產業政策、資源利用政策等另有規定的,按相應規定辦理;涉及的管理規定有新修訂的,按新修訂版本執行。
第五章 國土空間用途管制
第二十一條 嚴格落實核心監控區各管控分區準入要求,健全管制制度,根據國土空間規劃的用途實施差別化管理。
第二十二條 嚴格落實耕地保護。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堅決制止耕地“非農化”行為,防止耕地“非糧化”,對永久基本農田和高標準農田實行特殊保護,加強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三位一體”保護,注重與周邊自然生態系統有機結合。具體按照《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嚴格耕地用途管制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166號)等相關文件進行管控。
第二十三條 嚴格落實生態保護紅線管理。江蘇無錫惠山國家森林公園、江蘇無錫太湖大溪港省級濕地公園、太湖(無錫市區)重要濕地等生態保護紅線內的區域,在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前提下,除國家重大戰略項目外,僅允許對生態功能不造成破壞的有限人為活動,具體準入情形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劃定落實三條控制線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廳字〔2019〕48號)執行,國家出臺生態保護紅線相關法律法規后,按其執行。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原則上禁止人為活動,其他區域嚴格禁止開發性、生產性建設活動。
第二十四條 嚴格落實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管理。望虞河(無錫市區)清水通道維護區、太湖(無錫市區)重要保護區、無錫太湖大溪港省級濕地公園等生態空間管控區域,應嚴格按照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的相關文件要求進行管控,以生態保護為重點,原則上不得開展有損主導生態功能的開發建設活動,不得隨意占用和調整。
第二十五條 加強岸線管理,嚴格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岸線,維護岸線防洪安全和基本穩定;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它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在護堤地和灘地上從事經營、取土、地下開采、考古發掘等活動需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保證防洪安全、行水通暢、水質達標的前提下,實施濱河防護林生態屏障工程、濱河綠道工程建設。
第二十六條 村莊建設區內,全面保護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等文物古跡。持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發展鄉村特色產業,鼓勵建設村莊公共服務設施、市政基礎設施、文旅設施、非遺傳承基地、運河文化展示、一二三產融合及其他鄉村振興項目。
第二十七條 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內,鼓勵與大運河國家文化公園相關的文化展示、文旅線路、文旅設施以及各類公園綠地建設;鼓勵與城市功能發展定位匹配的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優化商業、住宅、服務等各類建設用地結構,調整不合理布局。在符合省市級內河港口布局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以及其他行業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允許結合運河岸線建設與大運河綠色航運體系建設有關的港航設施,以及無污染排放的工業、倉儲物流項目。碼頭的設置應符合交通管理部門和生態管控的相關要求,設施建設可與文化旅游功能相結合。
第二十八條 大運河遺產保護區域內,應按照《大運河遺產保護與管理總體規劃(2012—2030)》《中國大運河江蘇段遺產保護規劃(2011—2030)》及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管理。嚴禁不利于文化遺產安全及環境保護相關的項目建設。對不符合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文物保護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國土空間規劃要求的建設項目不予辦理相關手續。對已有文化遺產及其環境產生不利影響的設施,應限期治理。
鼓勵推進文化遺產合理保護、提升文化遺產展示水平、促進文化遺產活態利用等相關項目建設。
建設項目涉及世界文化遺產中國大運河遺產區、緩沖區和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大運河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的,應落實建設項目遺產影響評估制度,并實行工程建設考古前置制度,工程設計方案應根據文物保護級別,報相應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六章 國土空間整治修復
第二十九條 強化統籌治理。秉承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體的理念,加強政府引領,鼓勵社會參與,推進大運河沿線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和生態保護修復。
第三十條 加強不合理用地空間騰退。開展核心監控區化工企業整治提升,分期逐步轉移大運河沿線高能耗、高污染的工業和物流用地;依法關閉不符合安全生產標準的化工企業、園區,依法關停環保不達標的化工企業、園區,依法依規逐步淘汰化工行業落后產能。
對于違規占壓運河河道本體和岸線的建(構)筑物,按照相關要求及時處置整改,對其他不符合生態環境保護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要求的已有項目和設施逐步整改或搬離。濱河生態空間內騰退的土地優先用于建設生態綠地或基本公共服務設施。
第三十一條 推進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大運河核心監控區應遵循宜林則林、宜草則草、宜水則水、宜農則農的原則,實施大運河等主要河道沿線國土空間生態整治,并納入市級國土空間生態保護和修復規劃重大工程。優先安排山水林田湖草生態保護修復、國土空間全域綜合整治、廢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等工程。因地制宜實施濱河防護林生態屏障工程,林相改造應與大運河文化相融合。
第三十二條 加強生態保護修復。完善核心監控區生態格局,打造美麗河湖“無錫樣板”。
(一)構建生態網絡體系。全面實施“河長制”,推動大運河沿線生態空間連續開敞。對河尖、河口等生態斑塊開展集中生態修復。生態保護修復不得違反《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自然生態保護修復行為負面清單(試行)(第一批)〉的通知》(蘇政辦發〔2021〕90號)相關內容。
(二)加強水生態修復,促進出入江河、湖泊、塘庫支流水體生境自然恢復,科學有序實施退田(圩)還湖(濕)工程,并鼓勵實施增綠(濕)工程。
第三十三條 推動存量資源合理流動。落實批而未供和閑置土地處置與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安排相掛鉤的機制。統籌核心監控區內、外新增建設用地布局,濱河生態空間內騰退的建設用地空間規??勺鳛橐巹澠趦攘髁恐笜藲w還。
第七章 空間形態與風貌引導
第三十四條 嚴格保護自然生態環境和傳統歷史風貌,突出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加強全域空間形態、城鄉風貌的引導和管控,實現大運河沿線自然和人文景觀的整體保護和塑造。延續無錫沿河而生,因河而興的歷史文脈;傳承城水相依,枕河而居的水鄉風貌;彰顯山河輝映,河湖綿延的獨特景觀;展示古今交融、創新發展的現代文明。
第三十五條 合理進行風貌分段引導。將核心監控區分為北段(直湖港河口至北尖)、中段(北尖至南尖)及南段(南尖至望虞河口)三段。
(一)北段以現代產城融合風貌為主導,延續商農并重、精巧秀麗的江南運河特征。
(二)中段突出水網密布、典雅精致,塑造歷史城區與現代中心城區交相輝映的風貌?,F代城市中心的建設應與傳統風貌相融合,在展現當代建筑藝術的同時體現時代發展脈絡,形成古今交融、新舊交織的風貌特色。
(三)南段延續現代產業及宜居風貌,傳承運河產業文化,創新驅動產業升級,建設體量合宜、簡潔典雅的現代產城融合區域。
世界文化遺產中國大運河遺產區、緩沖區和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大運河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歷史城區和歷史文化街區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大運河申遺文本、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等相關規劃要求進行管控,保持和延續歷史城區格局和歷史文化街區傳統風貌,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延續性。
第三十六條 細化風貌管控要求。將核心監控區劃分為四類風貌區,即老城傳統風貌區、現代生活風貌區、產城融合風貌區及山水生態風貌區。
(一)老城傳統風貌區應在執行相關規劃保護要求的基礎上,延續千年積淀、人文古韻的傳統風貌。歷史文化街區應以粉墻黛瓦、披檐層疊、精巧秀麗的風貌為主,合理控制新建建筑體量;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等文物古跡的修繕應尊重原有建筑的材料與形制,不應盲目粉刷裝飾;鼓勵使用符合地方特點的傳統技術、傳統材料、傳統結構和傳統工藝。
(二)現代生活風貌區兼顧現代都市風貌與地域特色提煉,與城市中心體系相契合,有序組織天際線,相對集中布置高層建筑,合理布局地標性建筑,突出運河沿線空間形態變化,注重簡約雅致、綠色節能。
(三)產城融合風貌區強化現代產業風貌與生活風貌的融合,注重材質、色彩及體量協調,塑造融合多元城市功能的整體風貌。
(四)山水生態風貌區突出山水空間特征,顯山透綠,控制建筑總量,鼓勵采用小體量點狀靈活布局,建筑立面、屋面等與景觀環境一體化設計,促進建筑與山水環境的有機融合,鼓勵與大運河文化帶建設相結合,打造文化彰顯、綠色生態、舒適宜人的魅力區域。
第三十七條 嚴格進行建筑高度管控。
(一)保護區域。世界文化遺產中國大運河遺產區、緩沖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大運河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以及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內的新建建筑高度,按照相關保護要求進行管控。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范圍內的新建建筑高度應嚴格按照保護規劃的相關要求進行管控。新建建筑高度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二)沿河區域。沿大運河主河道兩側新建建筑高度管控宜遵循梯度變化、天際線錯落、與城市功能相呼應等原則。
在非城鎮中心地區,除臨水建筑外,臨水邊界線起200米范圍內新建建筑高度原則上不得大于建筑退讓臨水邊界線距離的三分之二。
在城鎮中心地區,新建建筑高度應通過城市設計研究確定,并與周邊地區建筑平均高度相協調,合理布局高層建筑,形成富有韻律、充滿節奏的沿大運河城市天際線。
大運河兩岸第一界面的新建建筑面寬原則上控制在80米以內,大型公共建筑或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建設工程可通過城市設計研究確定建筑面寬,高層建筑塔樓長寬比原則上小于2。
(三)濱水生態綠地區域。濱水生態綠地內可點狀布局相關公共設施,建筑高度以低多層為主,其中臨水建筑(除必要設施外)高度應控制為低層。突出運河灣景的景觀塑造,重要河口、河尖節點管控區域內,對現狀突兀建(構)筑物應通過輪廓美化、前景遮擋、突出視覺重點和尺度延續等方式降低其對運河口景觀風貌的不良影響。
(四)視廊。核心監控區內根據城市歷史地標建筑、造型地標建筑和高層地標建筑等空間布局形成兩個層級的視廊控制要求。一級視廊包括重要歷史建筑、重要廊道、開敞空間與錫山、惠山體形成的對望體系,主要涉及運河公園、人民路、梁溪大橋、北尖公園等地區與錫山龍光塔、惠山頭茅峰、電視塔及三茅峰之間形成的視廊空間。二級視廊包括一級視廊以外的能與錫山、惠山保持對望關系的主要組團節點,涉及中心城區高層建筑群、西水墩等與錫山、惠山主峰之間形成的視廊空間。視線通廊寬度不應小于30米,視線通廊范圍內新建建筑高度應通過城市設計進行視廊影響分析、天際線分析和景觀風貌分析等研究論證綜合確定。視廊管控應同時符合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要求。
(五)風廊。構建風廊體系,包括大運河—滬寧鐵路、錫澄運河、滬霍線、北興塘河、伯瀆河、貢湖大道—尚賢河等6條主要生態風廊,花苑村—李氏宗祠、惠山站鐵路線、東方紅大橋、滬宜高速、江??焖俾?、通惠西路、人民中路、永旺大橋、吳都路、菱湖大道等10條次要生態風廊。主要生態風廊寬度控制在50—80米左右,次要生態風廊寬度控制在20—40米左右。生態風廊范圍內新建建筑高度應通過城市設計進行風環境評價等研究論證綜合確定。
(六)新建建筑與本條第(一)(二)(三)款管控一般原則相沖突時,應通過城市設計進行充分研究論證后確定,如各類建筑高度控制要求相互重疊時,從嚴管控。具體運河沿線建筑高度、建筑風貌、視廊、風廊等管控要求,統籌在國土空間規劃中明確,并依據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含村莊規劃)進行規劃管理。新建建筑高度應同時符合消防、抗震、機場凈空、微波通訊等方面要求,并落實好超高層建筑建設管理相關文件要求。
第八章 實施保障
第三十八條 明確職責。在市大運河文化帶和大運河長江國家文化公園建設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由市委宣傳部負責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事務,市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牽頭做好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和歷史文化保護等相關工作。大運河核心監控區管控要求應納入各級國土空間規劃中,實現自上而下逐層傳導。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強化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
(一)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全面統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核心監控區國土空間管控和歷史文化保護工作,并負責轄區內的用地騰退和屬地監管工作。
(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牽頭按照核心監控區相關準入要求做好核心監控區內建設項目的審核工作。
(三)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制訂并實施核心監控區內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的行業發展規劃、準入標準,負責核心監控區內工業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審核工作。
(四)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大運河沿線及重點斷面水環境監測預警、河湖排污口建設管控。負責核心監控區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核心監控區內建設指導工作,負責對核心監控區內村莊居民點建設的管控,按城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有關要求開展工作。
(六)市市政和園林局負責運河沿線及周邊公園綠地的監督管理,負責核心監控區內市政設施的行業管理。
(七)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指導大運河港航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
(八)市水利局負責大運河河道水利相關管理工作。
(九)市農業農村局負責核心監控區內農業相關項目的建設管理指導工作。
(十)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負責運河沿線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和核心監控區內大運河遺產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工作。
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農業農村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核心監控區內涉及的生態保護紅線與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 建成區、濱河生態空間、核心監控區其他區域內新增建設用地項目,應由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按照管控規則進行審查,出具符合管控要求、正面清單規定、不涉及負面清單有關內容,同意建設占用的說明。
第四十條 因實際發展的需要,大運河核心監控區內市人民政府認為應該專題研究的,以及與本管控細則有沖突的重大事項、重大問題,應由各區人民政府或市有關職能部門上報市人民政府,一事一議,集體決策。
第四十一條 創新政策。建立健全差別化的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機制,完善特殊區域空間準入制度。探索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損害調查和賠償制度,加快建立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積極整合各類財政資金,吸引社會資本共同投入,探索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模式,拓寬投融資渠道。各級人民政府應結合實際,健全國土空間糾錯和用地退出機制,完善支持措施。
第四十二條 加強宣傳。創新和豐富宣傳形式,發揮輿論導向作用,積極做好政策解讀,充分發揮專家、志愿者和普通市民的力量,營造政府、市場、社會協同推進的良好氛圍,形成管控合力。
第四十三條 強化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嚴格執行文化遺產保護、產業準入政策、自然資源管理、河湖水系治理、生態環境保護等要求,市各有關部門要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適時開展專項督查、聯合督查,加強審計監督,建立健全社會監督機制。
第四十四條 動態調整。本細則中提及的所有文件、規劃等依據若有變化的,直接按最新版執行??蛇m時開展細則實施評估工作,根據評估確有需要的,可對管控細則進行動態調整,調整后細則應按規定重新發布實施。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由無錫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附錄4
術語解釋
1. 大規模新建擴建房地產項目
指由道路交通、綠地及山林、水體等自然地理、地物圍合的地面連續的建設用地規模30公頃以上的房地產項目。
2. 主題公園
主題公園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興建的,占地、投資達到一定規模,實行封閉管理,具有一個或多個特定文化旅游主題,為游客有償提供休閑體驗、文化娛樂產品或服務的園區??傉嫉孛娣e2000畝及以上或總投資50億元及以上的,為特大型主題公園;總占地面積600畝及以上、不足2000畝或總投資15億元及以上、不足50億元的,為大型主題公園。
3. 大型的商業、商務辦公、住宅商品房、倉儲物流設施等項目用地
指由道路交通、綠地及山林、水體等自然地理、地物圍合的地面連續的建設用地規模5公頃以上且容積率大于3的商業、商務辦公、住宅商品房、倉儲物流設施項目用地。
責編: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