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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號 | 014006438/2003-00041 | 生成日期 | 2022-03-28 | 公開日期 | 2022-04-01 |
文件編號 | 錫政發〔2022〕10號 | 發布機構 | 無錫市人民政府 | ||
效力狀況 | 有效 | 附件下載 | — — | ||
內容概述 | 無錫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第一章 總 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和《江蘇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無錫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市政府工作要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江蘇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在市委的堅強領導下,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著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加快建設人民滿意的共同富裕幸福美好城市,打造踐行新發展理念高質量發展示范區,走在率先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最前列,譜寫“強富美高”新無錫現代化建設新篇章。
三、市政府工作人員要切實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深刻把握“兩個確立”,堅決做到“兩個維護”,始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持把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貫徹到政府工作各個領域各個方面,確保中央大政方針和省市委決策部署不折不扣得到落實。
四、市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五、市政府組成人員包括: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
六、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協助處理市政府日常事務,協調落實市政府決定事項和市長交辦事項。市長離錫期間,可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或其他副市長主持市政府工作。
七、市政府工作部門實行主任、局長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工作。
八、市政府各工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協調配合,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確定的各項工作任務,改進工作作風,提高行政效能,確保政令暢通。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九、市政府要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加強和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持續提升公共服務水平,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十、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創新和完善宏觀調控的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關工作安排,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科學確定經濟社會發展計劃目標,多措并舉,精準施策,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十一、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健全綜合執法體系,規范市場執法,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建立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充分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十二、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應急管理體系、社區治理體系,提升城市治理法治化、科學化、精細化、智能化水平,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和公平正義。
十三、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更加注重公共服務,發展各項社會事業,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努力擴大優質公共產品供給,不斷提高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和認可度。
十四、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加快構建黨委領導、政府主導、企業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現代環境治理體系,扎實推進碳達峰、碳中和工作,全面推動綠色低碳發展,不斷擦亮“美麗無錫”的生態底色。
十五、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加快建設“數字政府”,創新服務方式,優化辦事流程,提高行政效率,便利企業和群眾辦事,打響“無難事、悉心辦”營商環境品牌,讓最優營商環境成為無錫的核心競爭力。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決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全面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智能高效、廉潔誠信、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十七、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適時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修改或廢止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提請市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市政府審議的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應當列入年度市政府立法計劃和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其中制定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十八、要堅持科學民主立法,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起草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要堅持從實際出發,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嚴格遵循有關立法程序,廣泛聽取社會各方意見,提高立法的針對性和實效性。要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加強立法協調,擴大公眾參與,堅持和落實草案公告、意見征詢和聽證協調等制度,完善立法后評估機制。
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市政府規章。部門通過制定或者聯合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可以滿足履行職責需要的,應當自行制定或者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不得提請市政府制定或者轉發行政規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應事先請示市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行政規范性文件發布前須經市政府批準。
二十、提請市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政府規章草案由市司法局審查或組織起草,市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由市司法局承辦。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發布前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核。以市政府名義對外簽署協議,需由市司法局事先對協議文本進行合法性審核。
二十一、建立健全市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市政府制定的規章,應當按規定向國務院、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會報送備案;市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按規定報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各市(縣)區政府、市政府派出機關(構)以及市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按規定報市政府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二十二、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合理配置執法機關職責,規范執法主體,界定執法權限,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執法。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公正文明執法,健全規則、規范程序,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切實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序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法定程序,豐富民主決策形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二十四、涉及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重大規劃、重大政策措施、社會管理重要事務、重大政府投資項目等重大決策,以及地方性法規案、市政府規章和重要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二十五、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并經專家或研究、咨詢機構等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市(縣)區政府的,應當事先征求意見;涉及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二十六、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和途徑,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七、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及時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要求,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
二十九、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以外,應當及時公布,并做好政策解讀工作。
三十、凡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群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和上級文件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絡、新媒體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新聞發言人制度,及時發布重要政務新聞,通報市政府對重大事項、突發性事件、社會關注熱點問題等的處理情況。
第七章 健全監督檢查制度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市政府各部門要依法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責任,限時辦結,并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自覺接受監察機關的監督。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機關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并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有關部門要認真整改并向市政府報告。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加強行政復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群眾的監督,暢通社情民意的收集渠道,充分發揮“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作用,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建立健全輿情發現、核查、應對、整改和反饋等工作機制,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高度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工作機制,暢通和規范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定期接待群眾來訪,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工作責任制,逐步建立公正、客觀的績效評估機制,加強對重大行政決策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健全鼓勵激勵、容錯糾錯、能上能下機制,不斷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八章 會議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專題會議和全市性會議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市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ㄒ唬W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
?。ǘ﹤鬟_貫徹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決定、決議;
?。ㄈ┯懻摏Q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ㄋ模┎渴鹗姓闹匾ぷ骱忘h風廉政建設工作;
?。ㄎ澹┯懻撈渌枰姓w會議決定的事項。
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1次。根據需要可安排其他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或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出席人數應超過應到人數的半數。市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ㄒ唬W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重要會議精神,研究部署貫徹落實意見;
?。ǘ┯懻撏ㄟ^向上級請示或報告的重要事項;
?。ㄈ┯懻撏ㄟ^提請市委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
?。ㄋ模┯懻撏ㄟ^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工作報告和議案;
?。ㄎ澹┭芯坑懻摰胤叫苑ㄒ幉莅?,審議市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
?。┯懻摏Q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主要有: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及其重大調整,財政預算安排及其重大調整以及重大財政資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和重大國有資產處置事項,國土空間總體規劃、重要專項規劃及其調整,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創新方面的重大事項等;
?。ㄆ撸┞犎〔块T的重要工作情況匯報;
?。ò耍┯懻摏Q定部門和市(縣)區政府請示解決或須由市政府批準的重要事項;
?。ň牛┩▓蠛陀懻摏Q定市政府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2次,如有需要可隨時召開。根據討論事項安排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以及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和其他市民代表列席會議。
四十一、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和秘書長組成,由市長或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根據議題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市長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ㄒ唬┞犎∈姓卮鬀Q策和重點工作實施情況匯報;
?。ǘ┯懻摂殿~較大的財政資金、專項經費安排;
?。ㄈ┯懻撝卮箜椖拷ㄔO涉及政府協調的相關事項;
?。ㄋ模┯懻撜畤匈Y產重大產權變動事項;
?。ㄎ澹┯懻撋婕敖洕\行、招商引資、城市建設管理、社會穩定等專項性事件的處理意見;
?。┯懻撘允姓x召開的全市性重要工作會議和活動方案;
?。ㄆ撸┯懻撈渌枰虚L辦公會議決定的事項。
四十二、提交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市長確定,或由副市長、有關部門提出,報市長確定。
凡提交上述會議討論審議的議題,有關部門要深入開展前期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做到情況清楚、依據準確、條件成熟,各方面意見基本一致。除突發事件等緊急事項外,未達成一致意見的議題,原則上不得提交會議討論或審議。如亟需提交,要注明分歧和各方理據,經市長同意后方可提請會議討論或審議。
四十三、市政府專題會議由市長、副市長或市長、副市長委托秘書長召開,必要時可委托副秘書長召開,研究協調市政府工作中的專門事項。
四十四、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或經分管副市長審核同意、報市長批準。嚴格實行年度會議計劃管理,對臨時需要增加召開的會議,按規定程序報批。凡屬于市政府部門和議事協調機構職責范圍內的事項,不得以市政府名義召開會議。
各部門召開的本系統全市性會議,每年不超過1次,不邀請市(縣)區政府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須書面請示報市政府批準。未經批準,市政府領導不出席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分管副市長召開的會議,一般不要求市(縣)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參加。
四十五、市長定期主持召開市長碰頭會,通報交流市政府重點工作進展情況,研究安排階段性重點工作任務及推進措施,研究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應對處置工作,統籌市政府領導同志重要活動安排。
四十六、市政府領導同志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應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確保按時參會。參會人員原則上不得請假,不得安排他人代會。如有特殊情況必須請假的,須提前履行會議請假手續,向市長或會議主持人請假,經同意后向市政府辦公室報備,未經批準不得缺席或委托他人參加會議。
四十七、召開會議要注重實效,厲行節約。堅持少開會、開短會,開管用的會,努力減少會議數量,控制會議規模、規格和時間。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不搞照本宣科,不搞泛泛表態,不刻意搞傳達不過夜,嚴肅會風會紀,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堅決防止同一事項議而不決、反復開會。
第九章 公文處理
四十八、嚴守行文規則。各地、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除市政府領導交辦和必須直接報送的事項外,公文一律送市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序統一扎口辦理,不得直接報送市政府領導個人。
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請示性公文應當一文一事,原則上主送一個上級機關,不得多頭報文、越級行文;報告性公文中不得夾帶請示事項或帶有請示性質的建議事項。市政府辦公室要切實履行審核把關責任,不符合報文規范的,作退文處理。
四十九、規范辦文流程。對報送市政府的公文,市政府辦公室根據領導分工、部門職能和公文內容,提出具體、明確、可操作的擬辦意見,明確牽頭部門和工作責任,精準分辦公文。原則上按照上級來文自上而下、請示類公文自下而上呈送,報告類信息類公文平送快轉,確保上級來文得到迅速貫徹落實,下級來文得到及時辦理和答復。
黨中央、國務院、中央和國家部委、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公文以及上級領導的重要批示,原則上第一時間報市長閱批。凡送市長審閱的公文,秘書長負責審核。
五十、嚴格簽發程序。市政府公布的命令,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經秘書長審核,由市長簽署。以市政府名義發文,經副市長、秘書長審核后,由市長簽發。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一般由秘書長簽發;重要文件,報經市長或副市長同意,由秘書長簽發。
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紀要,由秘書長審核后報市長簽發。市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參加會議的副秘書長審核,報主持會議或委托召開會議的市政府領導簽發,重要的報市長同意。
五十一、控制發文數量,提高發文質量。除涉及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重要政策意見和相關獎懲、任免、請示、報告等重要事項外,原則上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砂l可不發的公文一律不發,內容相近的公文有計劃、分批次合并印發。屬于部門職權范圍內事務、由部門發文或部門聯合發文能夠解決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未經市政府批準,各部門不得向市(縣)區政府發布指示性公文,也不得要求報文。堅決壓縮文件篇幅,突出針對性、實效性和操作性,市政府政策性文件原則上不超過5000字,其他文件不超過3500字。
五十二、加強合法性審核。市政府工作部門自行制定印發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門承擔合法性審核職責。以市政府名義印發的規范性文件,或者由市政府工作部門起草、報請市政府批準后以部門名義印發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先由起草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核,再由市政府辦公室轉送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核。規范性文件未經合法性審核或經審核未通過的,不得提交集體審議或印發。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按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禁止規定的內容。
五十三、提高辦理實效。對市政府批辦或市政府辦公室轉辦的公文,屬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承辦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辦結;需要市政府審批的事項,應在7個工作日內提出本部門意見;需要主辦部門會相關部門辦理的事項,主辦部門要抓緊會商,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需要調查論證的事項,應先說明辦理情況,報告結果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合法性審核,按規定期限辦理。緊急公文以市政府明確的辦理時限為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各地、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必須主動與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市政府審批。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達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意見,并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后,報市政府決定。部門之間征求意見或會簽文件時,一般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的,應當與主辦部門溝通并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復,視為無不同意見。
第十章 督促檢查
五十四、把加強督查、狠抓落實貫穿于政府工作全過程各環節,深入貫徹實施《政府督查工作條例》,努力做到真督實查、能督會查、深督嚴查,充分發揮督查抓落實促發展的“利器”作用,推動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市各項決策部署有效落實,保障政令暢通,提高行政效能。
五十五、完善統籌協調、協同配合、迅速及時、閉環高效的督查工作機制,健全督查立項、制定方案、督查實施、形成督查結論以及督查結論的運用等制度,強化督查與考核相結合,不斷提高督查工作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水平。嚴格控制督查頻次和時限,嚴格規范督查程序和方法,嚴禁重復督查、多頭督查、越權督查,市政府工作部門未經市政府指定不得開展政府督查。
五十六、創新督查方式方法,充分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等現代技術手段,優化完善政府督查形式,構建抓在平時、督在日常、實時跟蹤、全面覆蓋的大督查格局和“項目化、目標化、節點化、責任化”的辦理機制。大力推行暗訪式、調研式督查,增強督查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推動督查增效和基層減負并舉。
第十一章 自身建設
五十七、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切實加強自身建設,堅定政治信仰,把準政治方向,站穩政治立場,堅持不懈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胸懷“兩個大局”,牢記“國之大者”,持續加強思想淬煉、政治歷練、實踐鍛煉、專業訓練,統籌好宏觀思維、中觀思路、微觀操作,不斷提高把握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的能力本領,增強斗爭精神,勇于擔當作為,全面提升履職盡責的能力水平。
五十八、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從嚴治政,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按照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嚴肅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行為要嚴肅查處。
五十九、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切實履行全面從嚴治黨重大政治責任,堅持以身作則、以上率下,積極踐行“三嚴三實”,堅決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及實施細則精神,認真落實省委、市委《具體辦法》,嚴格遵守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持之以恒反“四風”、樹新風,著力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
六十、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加強請示報告,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市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要情況須及時向市政府報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不得在個人講話或文章中擅自對外發表。
六十一、市政府組成人員出差、出訪、休假、學習培訓要嚴格執行外出請示報備制度。市長外出由市政府辦公室向省政府辦公廳和市委辦公室請假報備。副市長外出應事先報市長審批同意,并報市委審批;秘書長外出應事先報經市長同意,并報市委辦公室備案;副秘書長外出應事先報經分管副市長和秘書長審批同意;市政府各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外出應事先報經分管副市長和市長審批同意,并報市委辦公室備案;各市(縣)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外出,應事先報經市長審批同意,并報市委辦公室備案。
六十二、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弘揚馬上就辦、真抓實干作風,察實情、說實話、出實招、辦實事,大興調查研究之風,以“釘釘子”精神一抓到底、務求實效,以實際行動、實際成效取信于民。要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多采取“四不兩直”方式開展調研,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
六十三、市政府領導應集中精力研究處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除市政府統一組織安排的活動外,一般不出席市政府各部門和下級政府召開的會議及舉辦的各類剪彩、奠基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等。各地、各部門邀請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的,均應事先向市政府辦公室行文,由市政府辦公室從嚴控制、統籌安排。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考察調研等的新聞報道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市政府直屬單位、派駐機關(構),適用于本規則。
來源:無錫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