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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號 | 014006438/2021-01407 | 生成日期 | 2021-03-25 | 公開日期 | 2021-03-25 |
文件編號 | 錫建房管〔2021〕1號 | 發布機構 | 無錫市住建局 | ||
效力狀況 | 有效 | 附件下載 | |||
內容概述 | 關于明確市區公有住房承租權過戶有關事項的通知 |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公房管理處,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無錫市區公有住房承租權過戶工作,更好地方便群眾,服務百姓,現就市區公有住房承租權過戶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公有住房承租權過戶必須嚴格規范,公有住房承租權不得進行有償轉讓,公有住房出租人不得收取公有住房承租權過戶費用,過戶時公有住房出租人應告知無錫市區公有住房購買的條件。1998年12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按政策規定不得進行房改買房。
二、原承租人已故,婚姻關系存續期滿5年以上的配偶擁有承租權過戶優先權。配偶放棄優先權的,其他法定繼承人自行協商確定公有住房承租權歸屬,并在過戶申請書上現場簽字確認,或提交其他法定繼承人同意過戶的公證書。
公有住房承租權受讓人屬于1998年12月1日前參加工作的,受讓的公有住房面積應計入老職工一次性住房補貼享受的住房面積;如受讓人已領取的老職工一次性住房補貼未計入受讓的公有住房面積,對應面積部分補貼應退還后方可辦理公有住房承租權過戶。
三、夫妻離異申請過戶,通過人民法院確定公有住房承租權歸屬的,申請人持過戶申請報告、法院判決書(調解書)和法律文書生效證明,辦理過戶手續。協議離婚約定公有住房承租權歸屬的,申請人持雙方簽字的過戶申請報告、婚姻機關鑒證的離婚協議辦理過戶手續。協議約定由婚姻關系存續期不滿5年的配偶承租公有住房的,還需其他法定繼承人在過戶申請書上現場簽字確認,或提交其他法定繼承人同意過戶的公證書。
無錫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1年3月25日
來源:無錫市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