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公共數據管理辦法
(2020年1月21日市政府第7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20年2月26日無錫市人民政府令第171號發布 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共數據管理,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保障和服務民生,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數據的采集、匯聚、共享、開放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公共數據,是指行政機關以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以下統稱公共管理服務機構)在依法履行職責的過程中采集和產生的數據。
本辦法所稱數據共享,是指公共管理服務機構因履行職責需要,無償使用其他公共管理服務機構采集和產生的公共數據,或者為其他公共管理服務機構提供公共數據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數據開放,是指公共管理服務機構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公共數據供其開發利用的公共服務。
第三條 公共數據管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集約建設、共享開放、安全規范的原則。
第四條 市、市(縣)、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的公共數據管理工作,將公共數據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公共數據治理工作機制,推動公共數據資源化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公共數據管理工作應當納入政府考核體系。
第五條 市、市(縣)、區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公共數據的組織協調、統籌規劃和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公共管理服務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數據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利用公共數據培育新業態、新模式,促進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和新興產業發展。
第七條 加強與長三角其他城市公共數據管理工作的合作交流,發揮公共數據資源對長三角經濟社會協同發展的支撐、引領、驅動和協同聯動作用,推動資源整合和要素集聚,促進長三角區域經濟社會一體化進程。
第八條 在公共數據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市(縣)、區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給予表揚或者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市、市(縣)、區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以及有關規定,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公共數據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市(縣)、區公共數據發展規劃應當與市公共數據發展規劃相銜接,并報市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市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動制定公共數據管理地方標準,完善公共數據管理技術規范體系。
第十一條 市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統一的大數據中心和公共數據共享、開放平臺。
大數據中心匯聚城市基礎數據、主題數據等公共數據。
公共管理服務機構通過公共數據共享、開放平臺提供共享、開放服務。
第十二條 公共數據基礎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標準和技術規范。
公共管理服務機構之間不得新建共享交換通道,已建共享交換通道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整合。
第十三條 公共數據實行統一目錄管理。公共數據目錄包括名稱、內容、數據來源、共享屬性、開放屬性、更新周期等要素。
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公共數據目錄編制要求。
第十四條 公共管理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公共數據目錄編制要求編制本單位公共數據目錄;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目錄匯總、審核,形成本行政區域統一的公共數據目錄。
公共數據目錄要素調整或者行政管理職能變化的,公共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更新公共數據目錄。
第三章 采集與匯聚
第十五條 公共管理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在公共數據目錄范圍內采集數據。
公共管理服務機構應當遵循誰采集、誰更新、誰負責的原則,確保數據采集的準確性、完整性、時效性。
公共數據采集應當按照一數一源、一源多用的要求,可以通過數據共享獲取的,不得重復采集、多頭采集。
第十六條 公共管理服務機構在法定職責范圍內采集數據的,被采集人應當配合。
公共管理服務機構因履行職責或者提供公共服務需要,采集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數據,應當取得被采集人同意,并明確告知采集、使用數據的目的、方式和范圍,查詢、更正數據的渠道等事項。
第十七條 公共管理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大數據中心匯聚數據。
第十八條 市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建設人口、法人、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電子證照、社會信用等基礎數據庫。
其他公共管理服務機構負責建設主題數據庫。
第四章 共享與開放
第十九條 公共數據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
公共數據共享包括下列類型:
?。ㄒ唬┛商峁┙o所有公共管理服務機構共享使用的公共數據屬于無條件共享類;
?。ǘ┛商峁┙o部分公共管理服務機構共享使用或者僅能夠部分提供給公共管理服務機構共享使用的公共數據屬于有條件共享類;
?。ㄈ┎灰颂峁┙o其他公共管理服務機構共享使用的公共數據屬于不予共享類。
列入有條件共享、不予共享類的公共數據,應當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列入有條件共享類的公共數據,公共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列明共享條件。
第二十條 無條件共享類的公共數據,通過共享平臺直接獲取。
有條件共享類的公共數據,公共管理服務機構提出共享申請的,由同級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機構審核,同意的及時提供,不同意的說明理由。
因申請共享公共數據發生爭議的,由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協調處理,必要時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二十一條 公共管理服務機構通過共享獲得的公共數據,應當用于本單位履行職責或者提供公共服務需要,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給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第二十二條 公共數據開放包括下列類型:
?。ㄒ唬┛商峁┙o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的公共數據屬于無條件開放類;
?。ǘ┛刹糠痔峁┗蛘咝枰凑仗囟l件提供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的公共數據屬于有條件開放類;
?。ㄈ┥婕皣颐孛艿墓矓祿?,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開放的公共數據屬于不予開放的公共數據。
第二十三條 公共管理服務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在公共數據目錄內,制定本單位的數據開放清單,通過開放平臺向社會公開。
公共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數據開放動態調整機制,符合開放條件的公共數據應當及時納入開放范圍。
第二十四條 列入無條件開放的公共數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統一的開放平臺直接獲取。
列入有條件開放的公共數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數據開放平臺向采集該公共數據的公共管理服務機構提出開放申請,并說明利用目的、數據格式等。公共管理服務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答復,同意的及時開放,不同意的說明理由。
對有條件開放的公共數據,公共管理服務機構應當與數據利用主體簽訂開放應用協議。
第二十五條 公共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對公共數據及時維護和更新,確保共享、開放的公共數據完整、準確。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使用公共數據過程中有異議或者發現有明顯錯誤的,有權向相關公共管理服務機構提出。
第二十七條 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共數據開放互動機制,通過公共數據開放平臺、政府門戶網站、政府熱線等渠道,廣泛征集社會公眾對公共數據開放與應用的需求,改進公共數據開放工作,提高公共數據開放質量。
第五章 安全與監督
第二十八條 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共數據安全保障體系,加強公共數據安全管理,監督公共管理服務機構落實公共數據安全責任。
第二十九條 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共數據共享開放風險評估機制,制定應急預案,組織開展安全測試、風險評估和應急演練。
第三十條 網信部門負責組織網絡安全審查、檢查、監測預警等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公共數據系統安全等級保護的監督、檢查工作。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公共數據保密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一條 公共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公共數據安全防護,建立公共數據安全備份制度,開展安全測評和風險評估。
公共管理服務機構應當明確本單位負責公共數據管理的內設機構和責任人。
第三十二條 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共數據管理指標體系,監測公共數據質量,對公共數據管理工作進行全面評價。
第三十三條 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公共數據管理工作培訓,提高有關人員業務水平。
第三十四條 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履行公共數據管理職責,依法采取詢問和查閱、復制有關材料等檢查措施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公共管理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數據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運行經費由本市各級財政保障的其他單位以及省級以上國家機關派駐本市的相關管理單位在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采集和產生的各類公共數據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政府信息公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執行,不適用本辦法。有關公共數據的保密要求、檔案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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